医疗损害鉴定书
甬医学鉴[2012]023号
委托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受理鉴定时间:2012年02月15日
患方 患者姓名:朱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45年07月
身份证号:无
住址:生前住浙江省岱山县…….号
联系人:刘兵 联系方式:27754111
鉴定时间:2012年03月08日
一、 委托事项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市医学会对患者朱某某与某医院的医疗争议,根据《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二、 争议要点
患方认为:医方明知患者有长期肝病病史且病情严重,却未足够重视病情,且在为明确左髋疼痛原因的情况下收住骨科,缺乏针对性治疗;出现消化道出血后医生仍置之不理,病重后才急转肝病科,延误了资料时机;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方均未告知家属患者的病情,也没有发过病危通知书告知家属相关病情及诊疗方案等,医方存在严重过错。
院方认为:患者以左髋疼痛就诊,我院诊断明确,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且履行了告知义务,后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考虑与其高龄及其他基础疾病有关。
三、患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陈述报告一份;
2、医学影像学资料一张;
3、某某某医院检验报告单共七张;
4、其他资料已提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四、医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陈述报告一份;
2、某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一份(病案号:136614);
3、其他资料已提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五、相关材料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交资料;
1、患方民事起诉状一份;
2、民事审判笔录一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4、某某某医院处方笺一张;
5、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本;
6、某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一份(病案号:136614)。
六、诊治概要
患者朱某某,男,1945年07月出生。慢性乙肝病史多年,曾因“已肝肝硬化、肝行脑病”于某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011 年05月20日因“发热伴左腹股沟疼痛2天”再次就诊于某某某医院,查体温:38.9oC,神清,左腹股沟压痛,活动时加重,X线片示:未见明显异常;血常规示:白细胞计数6.24*10/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7%,血小板计数95*10/L,予氨曲南针及左氨沙星针抗炎等处理。次日上述症状无好转,骨科会诊意见为: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前屈、后伸及外展活动度降低,建议做髋MRI检查并针对肝脏疾病诊疗;结合患者肝硬化病史,请肝病科配合治疗。当日注意,入院初步诊断:1、左髋疼痛待查:肿瘤?结核?关节脓肿?2、肝炎肝硬化 失代偿期。05月22日,家属诉患者曾呕吐咖啡色胃内容物一次,约100ml,非喷射性,嘱禁食并护胃治疗,血常规复查示:白细胞27.49*10/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8.5%,C反应蛋白25.97mg/L.后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反复躁动,转肝病科治疗,入科查体温:36.1oC,脉搏44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90/54mmHg,深昏迷。诊断为:1、左髋感染,败血症、感染性休克;2、肝炎肝硬化;3、上消化道出血;4、昏迷原因待查;肝性脑病,脑出血或脑梗塞?后患者出血心跳停止,予去甲肾上腺素静推、心脏按压等抢救,呼吸心跳未恢复,当日死亡。
七、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本次医疗损害鉴定由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市医学会医学鉴定办公室根据《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审核于2012年02月15日正式受理 。于2012年03年01日由医患双方表明是否申请回避后,由医患双方签字确认。2012年03月01日由医患双方表明是否申请回避后,由医患双方代表及医学会随机抽取急危重病学专家组,同时抽取若干名候补专家并经医患双方签字确认。2012年03月01日通知了鉴定专家和医患双方参加鉴定会。2012年03月08日下午召开医疗损害鉴定会,2位急危重病学专家、2位传染病专家、2为骨科专家和1为法医专家参加了鉴定会,患方3人,医方3人到会陈述并回答了专家的提问。鉴定组专家根据鉴定材料和双方的陈述及回答进行了讨论并作了书面表态,经合议,根据专家鉴定组成员唱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八、分析意见
根据提供的资料和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及对专家提问的回答,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患者朱某某,男,1945年07月出生。患者有肝炎肝硬化病史多年,此次因“发热伴左腹股沟疼痛2天”就诊某某某医院,结合查体及影像学检查,初步诊断“左髋疼痛待查:肿瘤?结核?关节脓肿?2、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后患者发生休克、继而出现昏迷、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改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具体死亡原因分析存在困难,但根据目前提交的资料分析,其死亡原因考虑以感染性休克可能性最大。因该患者系老年患者,既往有肝硬化、肝性脑病病史,对感染性休克的耐受能力较差,且病情进展较迅速,抢救难度较大。
该患者入院时主诉为髋冠绝疼痛,当时检查肝功能无明显异常,医方急诊予收住骨科治疗,未违反诊疗常规。但医方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抗生素选择欠恰当,患者发生休克后抢救措施欠得力,转科过程中也未给予必要的心电、血压等生命体征监测。医方上述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方病历书写欠规范,病情知情书等无患方签字,侵犯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
九、鉴定结论
1、某某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朱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本例医疗过错对患者朱某某死亡结果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专家签名:
2012年03月08日